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禁止两被告人三年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和李某某在蓝山县塔峰镇共同经营某商行,销售副食品、保健类保健品等,在经营店铺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找渠道进货性保健品。2021年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廖某某送货或者在拼多多APP网购等方式购进“顶级伟哥”“蚁力神”“德国黑金刚”等多种性保健品,两人在明知这些性保健品没有产品检测质量报告、合格证等材料的情况下,低价采购上述性保健品放于店内高价销售,直到2022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该商行销售的“顶级伟哥”“蚁力神”“德国黑金刚”“植物伟哥”等物品内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悔罪态度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