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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将开展中华老字号复核工作

2026-06-29 16:33来源:商务部 编辑:李莹

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文物主管部门:

为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决定对中华老字号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商务部认定的现有前三批中华老字号企业须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复核。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含中央企业)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zhlzh.mofcom.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中华老字号复核申报表》(附件1)、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并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文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分门别类出具“通过”“附条件通过”“不通过”复核建议。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复核建议进行确认。

(一)核定中华老字号企业基本信息。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照商务部公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录,根据中华老字号企业历史脉络、所属行业、主营业务等真实情况,逐项核实更新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商标、品牌名称、经营情况等信息。其中,企业基本情况有关内容应当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保持一致;注册商标原则上仅可填报1项,确有必要的可填报不超过3项分属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且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应当与中华老字号历史传承的主营业务相一致,填报超过1项的须按照商标使用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品牌名称应当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历史上长期使用并传承至今、明显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文字或图形,且与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一致。

(二)对存在问题的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一是未按照《办法》要求通过管理系统填报年度、季度经营情况;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发生变化后未按照《办法》要求向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二是因经营不善导致近3年(即2023-2025年)连续亏损且亏损程度同比逐年扩大,并且无合理原因(盈亏情况根据管理系统中企业填报的年度经营数据确定,下同)。三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自2023年以来企业法定代表人曾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且限制时间累计超过1年;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企业法定代表人正处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品牌声誉明显下滑。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一是企业主体或注册商标发生变化后,传承关系不明确或存在较大争议,已不符合中华老字号基本条件。二是因经营不善导致近5年(即2021-2025年)连续亏损且亏损程度同比逐年扩大,并且无合理原因;实质性停止中华老字号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超过1年且无合理原因。三是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因管理不善导致品牌声誉严重下滑,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已不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四是丧失老字号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五是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周密规范组织。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于2026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复核材料填写、经营情况填报、佐证材料提交等信息上传工作。要通过管理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企业逐一出具复核建议,并经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后,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中华老字号复核建议汇总表》(附件2)、企业提交的完整材料(一式三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复核建议后,企业可通过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寄送商务部(邮寄地址附后)。本次复核工作由中华老字号企业自行参与,无任何指定的服务机构,参与相关工作的机构或个人严禁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与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企业逐一联系、加强指导,严格做好复核材料审核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必要时应采取现场调查、档案调阅等方式进行核实。要尊重历史文化、遵循发展规律,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一事一议”,避免引起矛盾纠纷,确保稳妥严密。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第四批中华老字号申报时,根据本次复核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的数量适当增加各地推荐名额,同时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但经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确认已不符合相关条件、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的数量适当核减各地推荐名额。

(三)强化工作衔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本次复核为契机,深入实施“有进有出”的中华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约谈整改等相应管理措施,对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时加强指导支持,切实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要全面梳理省级老字号工作情况,统筹推进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工作,并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省级老字号基本情况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商务部(电子邮箱地址附后)。

联系方式: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王义涵   010-85093776

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张    晶   010-59882897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蔡煜刚   010-82262033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肖聂尊   010-62086712

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王    琳   010-56792302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城市商业处(邮编:100731)

电子邮箱:

Ltchengshi@mofcom.gov.cn

附件:1.中华老字号复核申报表
                  2.中华老字号复核建议汇总表
                  3.省级老字号基本情况表

附件下载.zip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