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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发布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5-07-18 09:03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荆鹏鹏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娄底市聚焦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推动执法贯穿食品安全全链条、各环节,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现将4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校园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双峰县某中心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5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明厨亮灶+互联网”AI监管平台多次监测到双峰县某学校食堂烹饪区有害生物活动痕迹。经查,该学校食堂排水口防鼠装置弹簧老化,阀门关闭不严,导致有害生物侵入厨房,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后,仍然存在“三防”设施不到位、有害生物再次侵入的现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现代化科技监管手段,对学校食堂的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盲区时段进行24小时监控,及时有效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例说明“明厨亮灶+互联网”的非现场监管模式能有效发挥作用,即便违法行为是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的,同样会受到处罚,形成了有力震慑。

(图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整治行动: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新化县某食品公司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3月,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案件信息移送,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无骨鸭掌外包装上无标签。经查,该当事人存在生产的无骨鸭掌包装上无标签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标签承载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是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该案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规范生产经营,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管理和把控,提升企业合规水平,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护老”行动暨特殊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娄星区伍某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12日,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向中老年消费者提供免费体验服务和推介商品“数控调频脉冲治疗仪”,并在经营场所通过张贴展板等形式宣传该产品“主要用于活血化瘀,止痛消肿,疏通经络,温经散寒,温胃养胃等。同时还能扩张血管,增加血液循环,改善局部缺血缺氧症状,有消炎止痛作用”等内容。经查,当事人行为属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仅在经营场所开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未实际销售无违法所得,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且及时进行整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传达产品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关键信息。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医疗器械进行超出核准范围的功效虚假宣传,是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依据产品真实性能和核准范围进行宣传,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群体)的知情权、健康安全保障权;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营销、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和易感人群的监管力度与精准指导,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规范好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四、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整治行动: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娄底市某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经营“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4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泥鳅(淡水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泥鳅(淡水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属经营“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其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超限额度较小,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所得少,整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兽药残留是否超标、进货查验是否规范,直接关系食用农产品安全和责任追溯。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缺失进货查验记录是危害食品安全的违规行为。通过严格查处兽药残留超标和进货查验缺失的违法行为,既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严肃性,又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整改等情节给予减轻处罚,彰显了“严管与教育并重”的执法理念。监管部门聚焦食用农产品安全,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严格把控质量、规范进货记录,从源头防范风险。同时,通过对轻微违法者减轻处罚,鼓励市场主体主动纠错、合规经营,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引导行业形成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最终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