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威解读出台!渔业法释义厘清调水用品定位,规范水产投入品管理
□ 记者 牛安春 刘延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2026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释义》由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发行。作为权威解读,该释义为行业执法、养殖合规提供重要参考指引,其中针对长期界定模糊的水产调水用品作出系统性分类阐释,引发行业广泛关注。
一、六大类调水用品纳入养殖 “其他投入品” 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将用药和投入品使用并列,释义将投入品分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其他投入品使用,这意味着水产养殖投入品中的“其他投入品”,是指不属于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养殖投入用品,释义将其分为六大类别:调节水质类产品,如肥水类产品、分解有机质类产品、絮凝剂类产品等;改良底质类产品;杀藻类产品;杀灭青苔类产品;解毒类产品,如分解亚硝酸盐、氨氮、硫化氢等产品;增氧类产品等。由此来看,上述其他投入品包含了行业通称调水用品的各种类别,回应了行业多年诉求,解决了调水用品长期法律定位模糊、监管边界不清的痛点。
二、解读衔接新法要求,使用记录需依法留存
新渔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养殖主体禁止使用各类有毒有害投入品,同时必须完整记录疫病防控、投入品使用、水产品销售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本次释义将调水用品纳入法定投入品管理口径,为渔政监管、养殖主体合规操作提供清晰指引:今后肥水、改底、解毒、增氧等产品使用均需完整台账登记。若未按规定建立、留存记录,依据新渔业法第六十六条,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可处 2000 元 至20000 元罚款。
三、划清调水用品与渔药监管边界,杜绝违规规避监管
释义同步厘清两类产品监管红线: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凡是用于预防、治疗水产动物病害、调节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产品,均属于渔药,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与产品批准文号;严禁企业以 “调水用品” 名义变相销售兽药,规避兽药监管。
四、行业现状与规范化发展路径
据中国渔业协会渔药与调水用品分会《中国水产养殖渔药与调水用品行业发展状况报告(2025)》,2024 年国内渔药、调水用品市场规模约 250 亿元,调水用品占六成,是养殖刚需物资。长期以来饲料、渔药均有专项法规约束,调水用品缺少上位法明确规范,市场存在成分不明、夸大宣传、隐性加药等乱象,威胁水产品质量与水域生态。
依托本次权威释义指引,行业规范化发展路径清晰:中国渔业协会已发布团体标准《水产养殖调水用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范》(T/SCFA 0022—2025),同步开展 CFA 调水用品产品认证。截至 2026 年 7 月,已有 6 家企业共 83 款产品完成认证,行业自律体系持续完善。
协会提示:
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户:以释义为合规参考,优先选用正规、可溯源调水产品,完整记录采购、使用信息,落实全过程台账;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产品标签、成分标注,主动参与行业认证,不得借调水品类规避兽药监管。
下一步,中国渔业协会将持续助力全行业落实新法要求,推动调水用品行业由粗放无序向标准化、合规化转型,筑牢水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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