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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5-07-15 15:10来源: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袁梦葳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筑牢南充市食品安全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及食品生产环节使用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恪守主体之责,践行安全承诺

各生产经营主体须以食品安全为生命线,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建立全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排查并消除风险隐患;

坚持诚信自律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维护公众饮食安全。

二、规范生产行为,严把源头质量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凭有效生产许可证开展生产,严格按照许可品种、配方及工艺组织生产,严禁超范围或擅自变更工艺;

原料及生产工艺须符合国家标准,对无明确标准的原料级别、工艺,应通过风险评估确保安全,严禁使用可能危害健康的生产工艺;

不同原料产品共线生产时,须执行严格的清洁消毒程序并验证效果,严防交叉污染;

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与食品企业合谋添加非法物质,严禁将工业级产品流入食品生产领域;

禁止分装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用香料、香精作为复配添加剂组分。

(二)食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

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在准入范围内生产,严禁超范围经营;

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全流程管理制度,详实记录进货查验、贮存、领用、称量、投料等信息,确保可追溯;

严格按国家标准使用添加剂,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

定期检测产品中添加剂含量,发现超标立即停产整改并追溯原因;

鼓励优化配方,推广天然配料及新型保鲜技术,科学减少添加剂使用。

三、紧跟标准更新,精准对标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已于2025年2月8日实施,须重点掌握以下变化:

禁用添加剂:严禁在任何食品品类中使用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添加剂品种。

使用范围与限量调整:食醋生产严禁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禁止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浓缩黄油等食品中明确禁用,腌渍蔬菜中最大使用量由1.0g/kg降至0.3g/kg,相关生产单位需重新评估配方与工艺。

甜味剂混合使用规定: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当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混合使用时,其总使用量必须符合规定。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配方核算制度,精准控制甜味剂用量,避免超标。

加工助剂使用规范:过氧化氢使用范围限定为淀粉糖和淀粉加工等特定工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1,2-二氯乙烷、矿物油等加工助剂,各单位应全面清查加工助剂使用情况,确保无违规使用。

食品分类系统调整:“蜜饯凉果”改为“蜜饯”等,新增“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等分类,“配制酱油”等分类被删除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各单位需依据新分类标准准确使用添加剂。

其他重要修改:食品添加剂定义新增营养强化剂相关内容,使用应符合GB14880及相关规定。添加阿斯巴甜或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食品,必须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或“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含苯丙氨酸)”。

四、强化内部管控,规范操作流程

禁用物质排查:对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自查,严禁采购、储存、使用非食用物质及违禁药品;

“五专”管理落地:专人采购(查验资质)、专区存放(标注标识)、专人管理(出入库记录)、专用台账(保存不少于保质期后6个月)、专用工具(精准计量);

人员培训考核:定期开展添加剂使用及法规培训,通过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标准与操作规范;

进货查验强化:严格核查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杜绝采购标签不符或无合格证明的添加剂;

“三级管控”落实: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停产并报告监管部门。

五、规范标签标识,明晰信息传递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须符合GB29924、GB26687等标准,复配添加剂须明确各组分及工艺作用;

食品标签中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须使用GB2760、GB14880规定的规范名称,严禁标注“不添加”“零添加”等误导性表述;

小作坊产品标签标识应依照各省(市)地方立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明晰法律红线,严惩违法行径

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与抽检力度,对违法者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将违法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请各单位严格守法经营,主动举报违法线索,与监管部门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助力南充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