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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和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典型案例

2026-08-26 10:28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纵深推进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及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标注、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食品安全与合法权益,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促销重点时段、老年消费重点领域,深入排查整治食品销售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现公布本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江市某百货店涉嫌虚假宣传案

【案情及调查情况】

2026年“6·18”网络集中促销期间,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商品和服务专项监测,排查发现辖区内商户存在违规宣传的问题线索。接到线索后,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核查研判,依法对辖区某百货店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美团店铺“某超市(靖江店)”内,在售商品“何必醉葛根枳椇子复合片(压片糖果)”的详情页面配图中,标注有“护肝养胃·长效调理”宣传字样。该商品属于普通压片糖果类食品,并非保健食品、药品,不具备疾病预防、身体调理等功效。当事人擅自对普通食品虚构护肝养胃、调理身体的功效,刻意夸大产品作用,误导消费者认为商品具备养生调理、改善身体机能的效果,属于典型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

目前案件调查工作尚未终结,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查清全部违法事实、固定完整证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后续将依法公示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诚信守法是市场主体经营的根本准则。部分经营主体借网络大促流量红利,对无任何保健、治疗功效的普通食品虚构养生调理、护肝养胃等功效,通过虚假噱头吸引消费者下单,不仅严重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还扰乱网络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行业经营生态。

市场监管部门紧盯“6·18”“双11”等网络促销关键节点,强化线上巡查监测、精准排查违法线索、从严整治网络虚假宣传乱象。通过专项监管与案件惩戒,持续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警示广大商家严格依法合规宣传,严禁对普通食品进行功效化、疗效化虚假营销,持续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泰兴市佑康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及调查情况】

2026年1月,本局接举报对泰兴市佑康食品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并立案调查。经查,该经营部自2025年12月21日起销售蜂亿健系列保健食品,通过线下讲课、播放直播录播视频向老年群体宣传产品,宣称液体钙一粒抵普通钙十粒、可预防缺钙相关疾病,编造多名老人食用后腰腿疾病、肠胃病、血压血糖等病症痊愈的虚假案例,相关功效说辞无任何佐证材料。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核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

2026年4月,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保健食品宣传必须严格恪守法律法规底线,不得虚构疾病治疗功效、夸大产品保健作用、编造虚假使用案例误导消费者。老年群体辨别能力相对较弱,是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乱象的主要受害群体。本案当事人精准靶向老年群体开展虚假营销,刻意夸大产品功效、虚构治愈案例,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保健食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老年消费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涉老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等违法行为,通过从严查处、以案释法、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主体,督促经营者压实主体责任、规范宣传行为,全力净化老年消费市场环境,切实守护老年群体消费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三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保健食品鱼油标签标注虚假案

【案情及调查情况】

2025年12月1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反映泰州市姜堰区万莲大药房经营的“九春牌鱼油软胶囊”经抽样检验DHA、EPA、DHA+EPA项目与产品标签标注不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涉案保健食品标签中标注DHA、EPA、DHA+EPA含量虚假,且生产厂家信息虚假,非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目前,涉案产品实际生产源头违法线索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

【处罚结果】

2026年2月11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泰州市姜堰区万莲大药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8.1元,2、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20448.1元。

【典型意义】

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其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相关信息标注,必须严格依照注册审批、备案核定内容执行,严禁擅自篡改参数、虚标含量、冒用生产信息、扩大宣传范围。本案中,DHA、EPA是鱼油保健食品的核心标志性功效成分,是体现产品品质、保障产品食用价值的关键指标,也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核心依据。涉案产品有效成分基本缺失,却虚假标注高含量功效成分,同时冒用正规厂家生产资质,严重误导消费者选购,侵害群众食品安全权益。

该案查处充分暴露出保健食品流通领域存在源头管控缺失、供货商资质不实、终端进货查验流于形式、假冒伪劣产品流通等突出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保健食品全链条闭环监管,覆盖生产、经销、终端销售全环节,加大常态化抽检与执法查处力度,严查标签虚假标注、以假充真、源头造假等违法行为,全方位压缩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生存空间,持续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筑牢群众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