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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公布网络餐饮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6-08-28 09:59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孔露青 记者李黎)为全面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选取第四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高淳区某餐饮店使用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和美团平台经营名为“XX韩式炸鸡”的外卖店铺,另发现当事人还为在淘宝闪购平台名为“蜀鸡侠·XX烤鸡”的外卖店铺出餐。经查,“蜀鸡侠·XX烤鸡”外卖店铺在平台登记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高淳区某烤肉筋店,该店登记的经营场所实际不出餐,上述两个外卖店铺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及经营地址等均不同。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此案系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起适用新规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网络餐饮经营者须清醒认识到,“一址多店、共用厨房”绝非经营便利之道,而是架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制造监管盲区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本案的查办,警示入网餐饮提供者应严格恪守“一址一证”的经营底线,确保线上公示的经营者信息、经营地址与线下实际出餐场所完全一致,切实保障消费者用餐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高淳区某饭店违规收取打包费案

案情简介: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XX猪脚饭·烧腊餐厅”销售肉多多大胃王猪脚饭(大份)、纯手打牛筋丸、秘制卤蛋半个、卤水豆腐、鲜鲜剁椒酱等单品时,分别收取2元、0.5元、0.5元、0.5元、0.5元等打包费,但实际未按照单品提供5个独立包装,而是仅提供一份2元的餐盒整体打包成1个独立包装,向消费者多收取打包费。另查明,当事人在外卖平台按单品预设打包费,消费者下单前无法自主选择或关闭该项收费。

处理结果:当事人骗取消费者费用而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强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直指“收费不履约”“强制打包收费”等行业痛点,为外卖行业合规经营敲响警钟。打包费的设立本是为覆盖包装成本、保障食品安全,但其收取必须遵循“自愿选择、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三大原则。而部分商家将打包费变为“必选项”。本质上是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本案的查办,正是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消费公平、规范行业秩序的生动实践。

三、高淳区某私房菜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开设店铺:“XX私房菜”,其菜单中包含菜品“固城湖小杂鱼”。经查,当事人为增加菜品销量,将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养殖小杂鱼宣传为产自固城湖。

处理结果: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餐饮经营者利用产地信息造假、虚假宣传商品品质的典型违法案件。部分网络餐饮通过编造虚假的食材来源信息误导平台审核和消费者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的查处,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信息真实公示义务,及时纠正了网络餐饮领域菜品信息不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