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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宣贯会

2024-05-23 10:49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编辑:采编中心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记者李黎)《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2024年1月26日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宣贯会,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沈海斌出席并讲话,省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罗雪明主持会议。省市场监管局《条例》起草小组相关负责同志从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工作思路、主要内容、重点规定五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会议指出,制定实施《条例》应时合势、意义重大,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根本要求,是进一步提升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江苏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专题部署、精心组织,在全系统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要以《条例》为指引,推动制定、实施好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一批新政策、新举措,放大《条例》实施的组合效应。要以《条例》宣贯为契机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持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一方面,要加强上下协同、内外联动,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布置到位、责任传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着力补齐短板、拉长长板、锻造新板,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要深刻把握食品安全新形势新要求,以“四个最严”要求为统领,压实各方责任,服务产业发展,严防风险隐患,强化基层基础,深化社会共治,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更多老百姓可感可知的工作成果。

会议强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全力做好《条例》宣贯,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向党和人民交上守护食安的满意答卷。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和部分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相关处室、部分直属单位和食品检验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江苏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文将从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工作思路、主要内容、重点规定等方面全面介绍《条例》:

立法必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之高、法治建设之快、政策措施之严、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开创新局面。为推动食品安全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江苏有效实施,加强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法治化建设,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突出强调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迫切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进一步提升江苏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迫切需要。江苏省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江苏省相继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对加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的监管,便利小微生产经营主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上位法对于一些涉及地方事项的规定相对原则,对于食品安全工作具体管理职责、小食杂店经营监管等缺乏具体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江苏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为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制度,针对江苏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

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促进江苏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江苏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达120余万家,具有体量大、人员多、业态广等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产业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立法予以引领和规范,构建支持食品产业发展的多元化保障机制,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如对于连锁食品经营、网络食品经营、跨境电商食品经营、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管理等,目前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一些实践中不合理的做法制约了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存在风险隐患,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加以规范,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健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立法过程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各方意见,及时将《条例》列为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江苏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拟设立的主要制度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审核《条例》草案。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全程参加草案起草调研工作。2023年8月30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为了高质量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市场监管局组成工作专班,开展了扎实细致的调研、论证、修改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形式征求意见。通过江苏人大网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听取各相关部门、市县人大、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专家学者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各方面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企业家、从业人员意见;省人大机关民意征集办公室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和建议。二是深入调研科学论证。赴苏州、南通、连云港等地开展调研,了解基层单位、企业、消费者的需求和关切;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主要制度、重点条款等进行分析研究、重点论证。三是认真修改完善草案文本。在充分吸收采纳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多次进行修改完善。

2023年11月下旬,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议案》。

2024年1月26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工作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决策部署,推进落实食品安全战略和健康中国建设以及江苏省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是妥善处理相关法律关系。注意处理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紧扣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事项加以规范。

三是着力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查找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重点问题,认真梳理分析一些特定饮食经营模式、消费模式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健全完善食品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制度,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四是努力突出江苏地方特色。总结提炼全省各地成功做法和经验,深入研究食品安全领域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趋势变化,推动构建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五是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在常委会审议、立法调研、咨询论证、民意征集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一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都予以吸收采纳,凝聚最大共识。

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80条,分别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总则。第一章总则共13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内容。

(二)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分为4节(即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特殊食品、网络食品经营)、共3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江苏实际,细化、补充了相关具体监管措施。

(三)关于食品安全保障。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共10条,主要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有关标准、食品检验等作出规定。

(四)关于监督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共9条,主要对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监管技术和队伍支撑、食品生产经营退出机制、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等作出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以及授权由省一级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微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作出具体处罚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义务性、禁止性行为,区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不同类型生产经营主体,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六)关于附则。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条例》有关术语的含义和实施日期作出规定。

重点规定

构建监管体系

《条例》明确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着力构建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一体推进的责任体系。

《条例》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加“依照规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其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定期自查、评价,体现了政府监管思路的转变。

《条例》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各方工作职责。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机制”。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条例》引导和加强社会共治,明确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机制,引导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规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

规范生产经营

《条例》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在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三类行为规范。明确食品连锁经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跨境电商线下食品展示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规定,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固定场所,引导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的规范作出明确。重点突出对特殊食品、网络食品的生产经营监管。

为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条例》明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明确了不得进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四种情形。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基础上,从方便群众、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条例》明确对小食杂店进行备案管理,并结合小食杂店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等特点作出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食杂店,应遵守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等。《条例》还要求,除简单复热成品外,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突出特殊食品

特殊食品关系婴幼儿、病人等特定人群安全。《条例》突出对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监管,单列一节,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条例》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注册备案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等事项备案、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许可等提出明确管理要求。

《条例》规定,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标示。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对江苏省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条例》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在最小销售单元标注专属标志。

此外,《条例》还在地方性法规层面上对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要求“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并明确了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和使用指导职能。

关注集中用餐

《条例》高度重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自主供餐、集中用餐单位外购订餐和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分别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采取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加强对食堂承包方、受委托经营方的监督;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加强对供餐单位的监督。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江苏是教育大省,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14351家。为强化责任意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条例》在已有法规规定基础上新增两方面补充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托幼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外部供餐管理等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条例》还要求推行食堂“明厨亮灶”,推进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群众满意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规范网络餐饮

《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平台、配送等进行了重点规范。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条例》明确其应当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公示证照或者备案等有关信息;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在一定时限内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便溯源管理。《条例》还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加工制作现场,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接受社会监督。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条例》区分在江苏注册登记和在省外注册登记两种情形,分别明确备案、报告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评价制度,不得向没有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在网络社交平台、网络直播平台销售食品也被纳入规范范畴。

对网络食品交易配送,《条例》从加强配送人员培训管理、防止贮存配送时受到污染、保鲜保温措施等方面作了规范。对配送直接入口食品的,还从餐饮具和包材符合标准、容器清洁消毒等5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并明确配送直接入口食品封签的有关要求。

《条例》还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公示证照或者备案等有关信息等3种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加大惩戒力度。

全程监管预制菜

近年来,预制菜市场规模高速增长,社会各界对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的呼声很高。为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现江苏“走在前”的责任担当,《条例》设专条对预制菜食品安全作出规定。

从生产经营角度,《条例》明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预制菜所用原料、加工工艺、产品属性、食用方式等,将其归属到现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有关食品类别,实施相应食品安全管控。

预制菜生产经营流程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加强全程监管和综合监管。为此,《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预制菜原料和成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加强全程监管;省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分别将预制菜成品、原料纳入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对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相互通报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省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国家关于预制菜的定义、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