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 生效日期 | 2026-06-15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
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全区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盐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属地市场监管局压实监管责任,织密筑牢食品安全风险防线,保障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质量安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和全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意见建议。请结合职能职责及企业实际情况研提意见建议,并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谷春雨
电 话:0471-4936048
电子邮箱:nmgtsc@126.com
附件:1-2: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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