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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四七号)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1 生效日期 2024-06-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备注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四七号)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四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修改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二、对《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修改

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三、对《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推广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农产品生产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doc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docx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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