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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许可的通告 (云市监通告〔2026〕9号)

发布单位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市监通告〔2026〕9号
发布日期 2026-06-05 生效日期 2026-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液态食品

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许可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5号)及相关规定,规范我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目录(见附件1)范围内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及对应《运输容器证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运输自产重点液态食品的,无需办理准运证。

二、许可机关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为本辖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工作。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免费核发,有效期均为5年。

三、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线上办理。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我要申请准营准办”栏目,通过相应办理入口填报相关数据内容并在线提交申请。

(二)线下办理。各许可实施机关均提供线下政策解读、现场指导等便民服务,申请人可前往企业所在地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窗口办理。

线上线下办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7月1日起,未取得准运证的,不得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五、监督管理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程实行联单追溯管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须如实填写联单,存档备查不少于2年。

特此通告。


附件1: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pdf

附件2: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pdf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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