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食品安全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发布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发布日期 2025-09-28 生效日期 2025-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决定 专业属性
备注

为主动适应全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修改下列1件政府规章

《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23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废止下列7件政府规章

(一)《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09年1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

(二)《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2017年2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修正)

(三)《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5年11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四)《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2016年4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

(六)《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20年8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七)《昆明市实施〈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办法》(2022年10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所有资料版权归属原始发布机构,本站仅为信息展示平台。资料仅供个人学习与技术交流使用,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不对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等作任何担保,因使用本站资料引发的任何风险、损失或争议,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继续访问或下载即表示您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无条件接受本声明全部内容;若有异议,请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