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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9 号)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7-08 生效日期 2026-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6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包钢

2026年7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26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根据2002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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