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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明确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 (冀粮仓储〔2025〕39号)

发布单位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冀粮仓储〔2025〕39号
发布日期 2025-09-26 生效日期 2025-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小麦》《玉米》等国家标准,现就明确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入库必检项目

(一)常规质量指标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无机杂质、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杂质、水分。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

大豆原油: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

(二)储存品质指标(仅限于验收环节)

小麦:色泽气味、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

玉米: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稻谷: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大豆原油:过氧化值。

(三)食品安全指标

小麦: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铅、镉。

玉米: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

稻谷:黄曲霉毒素B1、铅、镉。

大豆原油:黄曲霉毒素B1。

二、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与粮食收购入库时规定一致。重金属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粮食销售出库时,可不再检验。

(二)在储存期间施用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作为非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

三、其他事项

(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方法进行扦样检验。现场收购环节可采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快速检测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二)各市可根据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际,适当调增食品安全指标必检项目,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必检项目中未列出的项目指标也要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三)其他品种粮食购销活动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执行。政策性粮食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冀粮仓储〔2021〕89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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