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食品安全网!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垄〔2026〕6号)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垄〔2026〕6号
发布日期 2026-08-17 生效日期 2026-08-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天津市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

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提升举报处理质效,强化工作监督保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公开渠道

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通过委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电话、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处理权限

2.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处理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3.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对本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处理。

4.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对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本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处理。

5.对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政策措施的举报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6.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举报线索核查函,并要求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反馈核查情况。

7.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移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

三、处理规则

8.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缺少《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要求的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理。

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补正材料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9.经核查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并可以抄送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

政策制定机关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发《提醒敦促函》。

10.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线索核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移交市市场监管委调查处理。

线索移交前,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过初步研判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11.对于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其反馈举报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其他

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问题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13.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所有资料版权归属原始发布机构,本站仅为信息展示平台。资料仅供个人学习与技术交流使用,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不对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等作任何担保,因使用本站资料引发的任何风险、损失或争议,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继续访问或下载即表示您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无条件接受本声明全部内容;若有异议,请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