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生效日期 | 2025-11-21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为加强入宁动物运输监管,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了10条道路运输动物入宁指定通道。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跨省进入我区的道路运输动物,必须按要求加施畜禽标识,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我区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检查。经查验、消毒合格后方可进入我区;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我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我区的外省区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发现违法违规接受动物情形的,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入宁指定通道建设、运行及管理。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需配备固定办公场所、查验场地及消毒通道,工作人员数量应满足24小时轮班值守需求,并落实监督检查、防疫消毒等工作制度。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名
2.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位置图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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