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发布文号 | 宁环规发〔2026〕7号 |
| 发布日期 | 2026-09-21 | 生效日期 | 2026-10-19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31-10-18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制药、农药、染料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6〕7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为强化全产业链源头管控,加快推进自治区制药、农药、染料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制药、农药、染料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涉及的国家、自治区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本《意见》有效期自2026年10月19日至2031年10月18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学原料药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宁环规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制药、农药、染料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药、农药、染料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自治区制药、农药、染料行业全面绿色转型,加强全产业链源头管控,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制药、农药、染料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我区新(迁)建、改扩建制药、农药、染料行业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分别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6生物药品制造;C2631化学农药制造、C2632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C2645染料制造。
二、空间准入与产业政策
(一)空间准入
新(迁)建、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新(迁)建、改扩建项目必须进入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制药、农药、染料企业搬迁至产业园区。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
(二)产业政策
新(迁)建、改扩建制药、农药、染料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制药行业鼓励发展特色药、创新药,提高新产品、高附加值产品比重,延伸产业链条。农药行业逐步淘汰退出抗性强、药效差、风险高的老旧农药品种和剂型,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加快发展高效、安全、环境友好型农药及中间体,以及水基化、超低容量、缓释等制剂剂型。染料行业鼓励生产新型功能性、环境友好型的染料、颜料。
三、工艺与装备
鼓励自主研发和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对标行业标杆实施安全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采用无毒、低毒、低臭、低反应活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替代高毒、恶臭、高反应活性、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新建生产车间原则上应采取垂直布置流程,宜提升工艺装备水平,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性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物料转运次数,通过合理布置实现全封闭生产。
对生产中使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三致”毒理特性的物质、具有明显恶臭影响特征的物质和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物质的项目,应强化措施严格控制相应污染物产生。针对生产过程中污染源和污染物组分性质的差异,进行分类、分质收集处理。实施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通过优化生产设备选型、采用密闭式作业、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等手段,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一)制药行业
鼓励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推进连续硝化、连续加氢、连续(定向)氯化、连续氧化、连续氟化、连续酯化、新型烷基化、连续胺化(氨化)、连续重氮化、水解、微通道、分步结晶、真空精密精馏等连续化工艺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建立生产与废水、废气处理相结合的全过程监控平台,加强生态环境风险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含生物活性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须先进行灭活、灭菌预处理后,再进入污染治理系统,严控生物安全风险。
(二)农药行业
鼓励开发工艺流程短、反应选择性好、连续化和自动化水平高的产品生产技术和过程资源化程度高的工艺,开发先进的化学工程技术和装备。
推动使用新技术(定向转化/拆分技术、生物酶催化技术、微通道反应器及管式反应器工艺技术、近红外在线分析技术、自动化技术等)、新材料(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纳米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等),提高产品收得率。
(三)染料行业
鼓励采用全密闭连续自动生产装置替代开放或半封闭式间歇生产装置。新(迁)建、扩建染料项目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采用全流程自动化(或低风险替代)生产工艺。鼓励采用连续硝化、连续加氢、连续(定向)氯化、连续氧化、连续氟化、连续酯化、新型烷基化、连续胺化(氨化)、连续重氮化、水解、微通道、分步结晶、真空精密精馏等连续化工艺技术,提高原料利用率、有用物质回收率及产品收率,减少含盐废液的产生。
鼓励采用膜分离、超细粉体制备、染颜料分散、纳米化及颜料稳定性保护、膜过滤、原浆直接喷雾干燥、无盐析生产工艺等先进技术。干燥工序应采用喷雾干燥、闪蒸干燥、桨叶式干燥或其他密闭式干燥设备。分散染料砂磨应使用密闭式砂磨机。
抽滤、压滤、离心母液应通过管道、储槽进行收集。分散染料酸母液须进行综合利用或套用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鼓励对浓度较高的含硫酸母液采用除杂、提浓后回用至生产;杜绝仅依靠石灰或电石渣中和产生硫酸钙渣的治理工艺处理分散染料酸母液;滤饼应密闭输送。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规定配套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废水应分质收集,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收集初期雨水并排至污水处理设施;每个生产厂区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并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合理设置雨水排放口,配备雨水自动切换系统,宜实施雨水排放口智能化监控。加强涉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污染物的监控。
制药行业:重点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应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含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分、高毒害等物质(包括氟化物、氰化物等)的废水及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设施,高盐分母液应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他先进技术进行处理。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液)采用焚烧方式处理,鼓励回收利用废水中有用物质。废水排放应符合《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093)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等要求。
农药行业: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应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高氨氮、高磷酸盐、高盐分、高浓度难降解等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高盐分母液应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他先进技术进行处理。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液)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相关要求。
染料行业:高氨氮、高盐分、高浓度强酸性难降解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高盐分母液应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他先进技术进行处理。含硫酸废水宜单独收集后采用碱(氨、氢氧化钠等)中和,高盐废水宜单独收集再经除杂提纯后经蒸汽机械再压缩技术(MVR)、三效蒸发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要求。鼓励单位废水产生量按《绿色产品评价染料》(GB/T44009)控制。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酸/碱性废气可采用多级水吸收、碱/酸吸收,对于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储存设施、生产设备、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源,制药行业应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农药行业应按照《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染料行业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应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制药行业:氮氧化物废气宜采用还原吸收工艺;有机废气应有效收集并根据其特性采取焚烧、吸收、吸附或其它先进适用的处理技术;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等有效处理技术处理。加强恶臭治理,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异味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在确保排放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恶臭控制措施。
农药行业:有机废气优先考虑低温冷凝或蒸馏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并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有针对性地焚烧、吸收、吸附处理。加强恶臭治理,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异味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在确保排放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恶臭控制措施。
染料行业:氮氧化物废气宜采用还原吸收工艺;有机废气应有效收集并根据其特性采取焚烧、吸收、吸附或其他先进适用的处理技术;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等有效处理技术处理。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的原则确定防治措施。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场所、储罐和管道、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输送有毒有害物质和工艺废水须明管输送、实时监测,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参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厂区及周边环境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建立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企业通过改进工艺等方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鼓励高盐废水分类收集、提盐后分质预处理,降低废盐产生量和危害性,鼓励废盐资源化利用,资源化产物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进行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未列入名录但不能排除危险特性且未经鉴别的固体废物,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必须在厂内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装置的,焚烧装置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和综合利用须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严格限制通过利用、焚烧等处理方式可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有效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定期开展演练,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园区及周边企业相衔接的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应在满足安全设计生产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控环境风险。事故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有效容积须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所产生的废水量。事故废水须进行有效监控和处理,事故源切断应分别设置手动、自动系统,防止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六、新污染物管控
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等管控要求,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控新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七、绿色低碳发展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原辅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和排放的污染物中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质的,应按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迁)建制药、农药、染料行业建设项目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八、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总量管控要求,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属于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总量控制因子,应按照自治区排污权相关规定进行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交易取得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九、生态环境管理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管理台账。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对排污状况和自行监测数据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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