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文号 | 鲁农法字〔2026〕17号 |
| 发布日期 | 2026-09-30 | 生效日期 | 2026-12-01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部分)》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部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
二、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市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基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28日印发的《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131-136项裁量基准同时失效。
《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反馈。
附件: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部分)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9月19日
附件:
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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