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沪市监认监2026195号 |
| 发布日期 | 2026-09-24 | 生效日期 | 2026-09-24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推动长三角检验检测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6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本次长三角地区能力验证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撑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关键检测技术能力,聚焦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经共同研究商议,确定实施能力验证项目4个,分别为“钢板焊缝的磁粉检测”“玉石的鉴定”“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葡萄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测定”(具体参数和标准信息见附件)。
二、参加范围
本次能力验证的参加机构为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取得上述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各项目具体参加机构的名单由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确定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参加机构发送通知。
三、组织实施
(一)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各能力验证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为:
1.“钢板焊缝的磁粉检测”: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2.“玉石的鉴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负责实施。
3.“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4.“葡萄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测定”: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实施。
(二)能力验证费用
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未取得资质认定自愿报名参加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缴纳必要费用。
(三)实施方案
本次各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过程、能力验证评定标准等以各牵头组织单位公布的实施方案为准。
(四)时间节点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样品发送、现场核查、数据结果报送和能力验证评定工作;11月5日前对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参加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11月15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四、结果处理
本次能力验证评定结果将由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向社会公布。
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合格”的参加机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资质认定工作中予以采信。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参加机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综合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各参加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参加能力验证,独立完成样品检测,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
(二)对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能力验证活动中,发现机构有弄虚作假、数据串通等行为或其他违法检验检测行为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省(市)市场监管局。
(三)各省(市)市场监管局应积极配合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能力验证工作,并负责完成对辖区内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参加机构的后处理工作。
(四)参加机构对能力验证过程和能力验证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申诉。
六、联系方式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
胡晓晨,联系电话:021-64220000转2843分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
苗文彖,联系电话:025-85012041;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
秦伟浩,联系电话:0571-89761534;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
林志丹,联系电话:0551-63356907。
附件:
2026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信息表doc.doc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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