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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68号实施后相关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农办农〔2026〕17号)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26〕17号
发布日期 2026-09-11 生效日期 2026-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68号实施后相关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68号〉实施后相关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湘农〔2026〕11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磷化铝属于高毒农药,国家高度重视高毒农药管控工作。2024年12月我部发布第868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磷化铝制剂产品使用范围仅限防治储粮害虫,只能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或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由熟悉相应产品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违反第868号公告将其生产的磷化铝产品销售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或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以外主体的,以及农药经营者违反第868号公告销售磷化铝产品的,均应当认定为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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