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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8号)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8号
发布日期 2026-09-11 生效日期 2026-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8号(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柬埔寨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柬埔寨海关AEO制度认证的AEO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柬埔寨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的AEO企业提供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三、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例如AEOCN123456789)告知柬埔寨进口商,由其按照柬埔寨海关规定申报,柬埔寨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柬埔寨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柬埔寨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KH)+7位企业编码”,例如“KH2025008”。中国海关确认柬埔寨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1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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