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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年版)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1〕101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药监告〔2021〕101号
发布日期 2021-12-30 生效日期 2021-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年版)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平总书记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推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有效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化妆品监管实际,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年版)》,现予以发布。请省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版)

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年版-定稿).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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