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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国市监检测规〔2025〕4号)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国市监检测规〔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12-23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二、已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申请扩项、变更时,扩项、变更部分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相应规定;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pdf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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