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0-21 | 生效日期 | 2025-10-21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已经2025年第36次省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辽市监联〔2021〕11号)、《关于印发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通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29号)、《关于印发 <广告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32号)、《关于印发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的通知》(辽市监发〔2024〕18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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