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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渝农发〔2018〕189号)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18〕189号
发布日期 2018-08-14 生效日期 2018-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8月14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农业执法检查,是指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农业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在执法监管过程中采取选择性检查、选择性抽样、选择性送检。

第四条 农业执法检查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凡无法律法规授权或无规章规定享有执法检查权的,一律不得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第五条  农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由市农委制定并公布。检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执法检查名称、内容、检查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或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适时进行更新。

第七条  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并适时更新农业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检查,除有初步线索或证据证明被检查对象涉嫌违法、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应当通过摇号、机选、抓阄等方式,从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和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禁渔区禁渔期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先随机抽取被检查区县(自治县)、再确定执法检查对象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关民生的重大执法检查活动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随机抽查过程。

第十条  条件具备时,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智能抽查系统,通过系统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确定检查对象,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与执法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具体实施农业执法检查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农委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检查需从区县(自治县)抽调执法人员的,须商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农委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抽调人员从区县(自治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三条  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根据年度计划、临时动议、舆论监测等因素确定执法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列入“黑名单”的执法检查对象,可以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完整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执法人员、检查对象、样品抽取等检查过程。

第十五条  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对执法检查时抽取的样品应当在检查任务结束5个工作日内,送交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检样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执法检查中抽取样品的百分之五十;送检样品应当采取摇号、机选、抓阄等方式在执法检查抽取的全部样品中随机确定。

第十六条  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立案调查或移交区县(自治县)立案调查;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市农委所属执法机构在完成每一项执法检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被检查主体名称、被检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查类别、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结果、检查主体、检查人员等检查结果信息归集后,通过“信用中国(重庆)”门户网站附属系统—“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信息系统”集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业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刁难检查对象,杜绝吃拿卡要,对监督检查中有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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