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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5〕137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保发〔2015〕137号
发布日期 2015-10-16 生效日期 2015-10-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5〕13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已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结合国家总局2015年第104号公告要求,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并督促本辖区内保健食品企业,按照总局要求开展新标准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做好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标签的变更。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 16740-2014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相关规定。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技术指标与GB 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微生物指标及其检测方法与GB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GB 16740-2014规定执行。

三、执行GB 16740-2014需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及产品标签的,批准证书持有者应在2016年5月 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质量标准全项目检验报告。

四、省局此前已经受理注册检验但尚未完成检验的申报和再注册产品,申请人须按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并出具报告。此前已经完成注册检验但尚未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应按照GB 16740-2014要求对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进行修订,并补充提供三批产品拟修订指标自检报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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