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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决定

发布单位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03 生效日期 2025-07-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决定 专业属性
备注

(2025年6月26日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构建有序、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学贯彻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内涵要义,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促进廊坊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聚焦全市农贸市场治理短板,有效堵塞风险漏洞,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进一步提高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层级、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为回应公众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优质消费体验期盼,推动廊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内涵原则,把握管理方向

2. 本决定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公开的、配套设施较齐全的、固定的交易服务场所(不含早夜市、集市和便民摊点)。

3.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采购、储存、生产、加工、销售的管理,摊位经营、商品交易等经营秩序的管理,以及农贸市场建设和卫生环境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决定。

4.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全程控制、风险管控、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5.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突出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功能,遵循规范建设、属地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三、规范经营行为,压实主体责任

6. 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要求,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

7.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

8.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计量管理、环境卫生、场内秩序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职责。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投诉举报等信息。

9.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经营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10. 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保证销售产品质量安全。

11.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经营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公平秤并妥善保管、维修和定期送检,免费供给消费者使用。对本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 农贸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检验项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并留存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鼓励、支持农贸市场设立快检室。

14. 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在明显位置亮照、亮证经营。

15. 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核对供货者有关信息,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或者产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等信息。

16. 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对销售食用农产品以外的食品,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建立记录齐全的进货查验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

17. 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18. 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备保温、冷藏等设备设施,委托运输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

四、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安全

19.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定期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加强上市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并指导农户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农贸市场。

20.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不得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场销售。

21.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记录食品来源、检测信息、销售去向等数据。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并及时公布,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22. 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23. 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非法添加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4. 农贸市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达不到健康从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五、加强日常监管,提升安全水平

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加大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资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内容,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数字监管应用,加大数据信息采集利用,准确追查农贸市场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安全风险,严防问题食品从市场流向餐桌。

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的抽样监测,实现抽检品种的广覆盖和重点品种抽检的全覆盖,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

28.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协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通报和反馈等工作,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农贸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应当对违反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六、强化市场保障,形成监管合力

32.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和建设、卫生环境等监督管理工作,构建由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职责清晰、任务明确、保障有力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加强自我管理,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等;牵头组织梳理农贸市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对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对发现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等的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事故流调和临床救治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贸市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同级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农贸市场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农贸市场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的管理,依法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场外占道经营行为;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向使用燃气的农贸市场用户按照规定提供入户安全检查,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并在详细规划中保障用地需求,配合开展土地转用征收、收储出让等工作以及办理规划许可、审查等方面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等相关审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农贸市场食品领域犯罪行为,加强农贸市场内治安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处理对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需要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事发区域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33.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列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保障体系,严格遵循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在新城区开发、居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进程中,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商业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应当通过国有企业战略投资、集体经济协同合作、民营企业市场化运营等多种形式,建设功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安全有序、品种齐全、公众消费放心的现代化农贸市场。

34.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符合市场建设专项规划但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鼓励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对不符合市场建设专项规划、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关停。

35.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统一的农贸市场智慧监管和信息追溯平台建设,加强数据整合共享,构建新型农贸市场安全监管机制。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推动农贸市场智慧化改造,逐步实现智能称重、交易溯源、信息公示、大数据管理、物联网交易等功能。

36.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纳入保障民生、应急保供体系,实时监测、公布农贸市场农产品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严厉打击恶意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经营行为,保持供需和价格总体平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期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农贸市场给予适当奖励。

37.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农贸市场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处置,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提高农贸市场监管的协同性。

38.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京津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协同合作、会商交流,推进区域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协同追溯处置,对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实现联防联控。在食用农产品监管、检验检测、质量管理、标准制定等方面,加强与京津技术服务资源的共享,提升管理技术支撑能力。

七、推动社会共治,激发监督活力

39.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重点加大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升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体系建设,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支持公众积极参与农贸市场监督,对举报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良好氛围。

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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