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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监检测函〔2025〕719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检测函〔2025〕719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生效日期 2025-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现就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颁发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各行业评审组)在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业获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二、统计对象

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已取得资质但按法人机构填报确有困难的直报系统内现存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三、工作安排

(一)系统访问路径

检验检测统计信息的填报和审核工作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s://qts.cnca.cn/qts/)上完成,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访问。

(二)填报和审核

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3月20日,超出系统开放时间将无法进入系统填报与审核。

请检验检测机构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完成填报并通过审核。审核单位的联系方式已在系统中列出,检验检测机构在填报中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与审核单位联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按分工,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完成数据审核工作。审核发现填报数据有问题的,请及时通知填报机构修改补正。

(三)校验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并根据校验和质量审查结果督促填报机构修正数据。

(四)相关资料查询

在统计直报系统登录界面“系统公告”中可查询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2025—2028)》),在“系统帮助”可以下载查阅“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手册”及“检验检测机构账号操作常见问题”,详细了解统计直报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统计各项目填报与审核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法人单位进行填报

取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准确填报统计信息。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以法人单位统一填报一张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个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机构应当单独填报。现存非法人机构按法人机构填报确有困难的,可沿用此前账号继续填报。

(二)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在提交审核时,审核单位应选择资质认定证书载明的发证机关,如发证机关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选择所在行业对应的评审组(如无法确定,可选择综合评审组)。同一填报单位既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又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选择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机关审核。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通过统计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由本单位发证或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填报数据。

五、联系方式

系统客服热线及邮箱:010-56738610,servicerjw@samr.gov.cn

系统使用咨询电话:贺鹏艳,010-82262306

统计指标咨询电话:胡媛、高楠,010-88651728、010-8226084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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