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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5〕4号)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规〔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12-30 生效日期 2025-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12-29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已经第1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名词解释

首违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罚种类。包括在罚则规定的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也包括在罚则规定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罚则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二、判定标准

(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判定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

(1)主观过错较小;

(2)违法手段轻微;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5)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产品、服务数量较少;

(6)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二)关于“初次违法”的判定

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种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同种违法行为”是指《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类型”项目下同一序号的违法行为。

“两年内”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决定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两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初次违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危害后果轻微”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

1.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

(1)危害程度较轻;

(2)危害范围较小;

(3)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

(4)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2.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2)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关于“及时改正”的判定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改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及时改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调查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进行综合判定。

(二)行政处理决定

在立案前核查阶段,经核查认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的,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立案后调查认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的,应当实施事先告知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减轻处罚清单》的,应当按照减轻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减轻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依据援引

《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要加强源头治理,对非法产品追踪溯源,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其他

1.对未列入《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上级机关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上级机关的规定。

4.《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并结合执法实践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docx

2.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docx

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doc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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