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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生效日期 2025-12-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决定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和自治区党委 政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的工作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7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1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等13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发〔2025〕4号)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稳增长综合奖补和大企业培育专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关于印发《宁夏“十四五”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工信节能发〔2022〕48号)

将第十八条“积极支持国能宁夏电力、宁夏港通物流、大唐同舟科技等企业,通过铁路、公路将粉煤灰外运至云贵川甘浙鲁等粉煤灰紧缺地区综合利用,拓展区外粉煤灰市场”,修改为“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铁路、公路将粉煤灰外运至云贵川甘浙鲁等粉煤灰紧缺地区综合利用,拓展区外粉煤灰市场”。

删去第十九条“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3号)

将第六条“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将第二十三条“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实施的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攻关项目等优先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修改为“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实施的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攻关项目等遴选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遴选给予支持”。

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等13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发〔2023〕4号)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一)基础条件中“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

将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的项目,就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改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就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企业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将第十二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修改为“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遴选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项目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将第二十条“对应用揭榜攻关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修改为“对应用揭榜攻关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遴选予以支持”。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管理办法》将第六条“申报项目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申报项目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申报企业在自治区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修改为“申报企业为独立法人,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信规范发〔2024〕1号)将第五条“引才企业须在自治区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3年。”,修改为“引才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3年。”。

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发〔2025〕2号)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

将第七条“基础条件:(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修改为“基础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将第四章“‘链主’企业要严格按照《重点产业链培育发展方案》确定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履行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为“‘链主’企业要按照以下方面履行责任:”。

将第十一条“加快建设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修改为“加快平台建设”。

将第十八条“报告应根据《重点产业链培育发展实施方案》总结一年来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自主创新、市场影响力、带动产业链发展等有关情况”,修改为“总结一年来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自主创新、市场影响力、带动产业链发展等有关情况”。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领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基础条件:(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修改为“基础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将第八条(三)信息比对中“组织实地核查”,修改为“必要时可组织实地核查”。

将第八条“(三)信息比对(四)征求意见”,修改为“(三)征求意见(四)信息比对”。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发〔2025〕5号)

删去第四条 企业和高校联合申报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的条件。(一)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2.在行业内具有显著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机制和能力水平,创新效益显著。3.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数字信息产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5%。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5.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删去第四条 企业和高校联合申报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的条件。(二)高校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普通本科院校原则上应为“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高职院校原则上应为国家或自治区级“双高”建设院校,或在自治区级现代产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范围。”

将第五条“(四)公示挂牌。对确定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的单位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党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批复,并在联合建设的企业和高校分别挂牌。”修改为“(四)公示批复。对确定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的单位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党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批复。”

将第十五条“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检查评比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建设措施不力、运行效果不佳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仍无效果的,撤销资格,予以摘牌。”修改为“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建设措施不力、运行效果不佳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仍无效果的,撤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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