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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10 生效日期 2025-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级储备粮(含大豆油,下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等业务过程的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具体负责实施。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对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负责,承储企业对本企业承储的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委托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组织开展批量采购、轮换入库、出库质量安全验收和日常质量安全抽查时,根据阶段性业务量与粮食检验机构签订《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检验品种、数量、项目、完成时限及费用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委托粮食检验机构对省级储备粮批量采购入库及轮换入库的新粮质量安全验收,采取全部货位扦样检验的方式。

第七条 粮食检验机构现场扦样按《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1)和《动植物油脂 扦样》(GB/T 5524)规定执行。检验机构应准备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样品的扦取、传递、接收和处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全部过程要有详实记录。

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含筒式仓)原则上以不超过 2000 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当增加一个检验单位,不足2000吨的分区单独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散装油以一个油罐(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从罐顶检查口或者取样口用油脂扦样器分层扦样。

第八条 粮食检验机构在每项受托业务检验结束后,及时向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提供《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确认单》,并向承储企业出具逐货位检验报告。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辽宁省分行报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汇总检验报告。

第九条 承储企业新入库的轮换备用粮,经粮食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省级储备粮,合格时间自完成验收检验扦样日期起算。粮食质检机构应在完成扦样时向承储企业提供正式扦样单,标明样品代表货位及扦样日期。对等级、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采取换货处理;对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检验超标的,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向承储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承储企业应采取通风和倒仓过筛除杂等方式及时处理,经复验合格后方可做为省级储备粮。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省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各环节质量安全检验。检验指标不得少于《辽宁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食品安全必检项目》规定的项目。省级储备粮储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或最高储存年限的,应按程序及时清仓出库,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检验人员等。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速检验能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检验员应为承储企业在职职工。

(一)粮食类检测仪器:扦样器不少于2套、分样器、谷物选筛、电热烘箱、电动粉碎机、水分磨、电热炉、移液管、滴定管、冰箱、天平(感量0.1g、0.01g、0.001g)、干燥器、蒸煮设备、脂肪酸值测定仪(选配)、不完善粒测定仪(选配)等通用设备和仪器。根据承储品种同时应具备以下任意一组检验仪器:

1。稻谷——砻谷机、碾米机、震荡器、锤式旋风磨。

2。玉米——容重器、振荡器、锤式旋风磨。

3。小麦——容重器、面筋测定仪、磨粉机、和面设备、醒发设备、体积测定仪(选配)。

(二)出入库粮食快检设备:

1。稻谷:真菌毒素快检仪、重金属快检仪、水分快检仪、大米食味计(选配)、大米外观测定仪(选配)。

2。玉米:真菌毒素快检仪、重金属快检仪、水分快检仪、高水分玉米容重测定仪(高于18%)、水分快检仪。

3。小麦:真菌毒素快检仪、重金属快检仪、水分快检仪。

(三)油脂类检测仪器:取样器、测深量油尺(或油深测定仪)、冰箱、分析天平(感量0.01g、感量0.001g)、调温电炉、电热烘箱、恒温水浴锅、烟点仪(一级大豆油)、坩埚式过滤器带抽气瓶(或真空泵)。

(四)检验场地:每个独立库区应有面积不小于30㎡的化验室,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粮食国家标准文本、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部门发布的粮食标准样品(如大米标准样品、小麦粉加工精度标准样品、粳稻谷整精米率标准样品等)。

(五)质量档案: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 年。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 6月末、11月末前报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并由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正常保管期间要严格按检化要求,质量指标应定期组织检验,并按货位登记《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记录簿》。

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和判定

第十四条  采购的省级储备粮应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执行。具备低温准低温储存条件、可确保储粮安全的承储企业经省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批准,可适当掌握稻谷、小麦的偏高水分标准,以利于粮食保鲜、轮换,节约成本费用。储存小麦偏高水分标准为≤13.5%,储存稻谷偏高水分标准为≤15.5%。入仓数量要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水分折算。

第十五条 稻谷等级为二等(含二等)以上,执行GB 1350《稻谷》标准。质量指标为出糙率含量≥79.0%、整精米率含量≥58.0%、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4.5%、黄粒米含量≤1.0%、互混率≤5.0%、色泽、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脂肪酸值≤25.0(KOH/干基)(mg/100g)、品尝评分值为≥70分;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重金属(铅、镉、汞、无机砷)含量和农药残留等全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和中央事权粮食质量检查有关规定,对谷外糙米指标不做判定,可作为企业内控指标掌握。

第十六条 玉米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执行GB 1353《玉米》标准。质量指标为容重≥660g/L、霉变粒含量≤2.0%、不完善粒含量≤8.0%、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4.0%、色泽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脂肪酸值含量≤65(KOH/干基)(mg/100g)、品尝评分值≥70分;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重金属(铅、镉、汞、总砷)含量和农药残留等全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小麦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执行GB 1351《小麦》标准。质量指标为容重≥750 g/L、不完善粒含量≤8.0%、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2.5%、色泽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面筋吸水量≥180、品尝评分值≥70分;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重金属(铅、镉、汞、总砷)含量和农药残留等全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食用油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大豆油,执行GB 1535《大豆油》标准。质量指标为色泽橙黄色至棕红色、透明度(20℃)允许微浊、气味滋味具有大豆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水分及挥发物含量≤0.20%、不溶性杂质含量≤0.05%、酸价≤3.0(KOH)/(mg/g)、过氧化值≤0.25g/100g、溶剂残留量按≤20(mg/kg)、加热试验(280℃)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含皂量≤0.03%。

第十九条 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及判定按粮油国家标准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

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稻谷黄粒米允许偏差不大于0.3%;小麦不完善粒允许偏差不大于0.5%;玉米“不完善粒”允许偏差不大于1.0%。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如与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相关部门新出台的标准规定有出入时,以新标准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30日印发的《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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