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食品安全网!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的函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便函〔2023〕154号)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便函〔2023〕154号
发布日期 2023-07-04 生效日期 2023-07-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近日,各区县在办理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业务时,发现存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责任主体不清晰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有关主体责任要求明确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产废单位是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为排污许可证上记载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上记载的建设单位。产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严格注册管理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主动提醒产废单位使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在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到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其他单位(包括关联单位,如子公司、分公司、承包商等)不应冒用产废单位的名义注册账号或办理相关业务;同一产废单位不得注册多个账号。

三、加强监管服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就相关管理要求开展业务指导帮扶和宣贯培训,并督促产废单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建立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生成转移联单、申报登记备案、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等。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和“双随机”抽查力度,严肃查处产废单位不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备案及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声明】本站所有资料版权归属原始发布机构,本站仅为信息展示平台。资料仅供个人学习与技术交流使用,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不对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等作任何担保,因使用本站资料引发的任何风险、损失或争议,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继续访问或下载即表示您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无条件接受本声明全部内容;若有异议,请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