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食品安全网!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1号)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1号
发布日期 2025-07-18 生效日期 2025-07-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增强外贸形势研判的准确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宏观决策的作用,自2023年4月起,海关总署每月收集部分进出口样本企业的订单、成本、物流、在岗人员、对未来预期等信息,用于编制“中国海关贸易景气指数”。根据《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2,新一轮样本企业自2025年8月25日起参与调查。

二、不在附件1、2名单范围内的旧样本企业并行填报3个月,自2025年11月起退出调查。

三、样本企业于每月25至27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访问“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在线填报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表式见附件3。

四、样本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统计调查,如实、及时提交调查表。如发现企业有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海关依法对样本企业填报的信息予以保密。样本企业可优先获得海关统计服务。

六、样本企业所在关区统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企业填报工作。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或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出口).xls

2.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进口).xls

3.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表式.doc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pdf




【声明】本站所有资料版权归属原始发布机构,本站仅为信息展示平台。资料仅供个人学习与技术交流使用,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不对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等作任何担保,因使用本站资料引发的任何风险、损失或争议,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继续访问或下载即表示您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无条件接受本声明全部内容;若有异议,请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