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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09 生效日期 2026-0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关于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有关问题的复函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葫环〔20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近两年,生态环境部相继发布农药工业、酒类制造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食品加工制造业等水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上述标准均明确指出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可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

关于你市提出的企业间接排放限值相关问题,同意在充分考虑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的基础上,企业与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并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他情形仍按标准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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