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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意见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09 生效日期 2025-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要求,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10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首页“互动”板块,进入“征集调查”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pcjsczjd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9日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为防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现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流程,当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

二、跨境电商企业应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等形式,委托一家境内企业,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

三、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召回、处置等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应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2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要求,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商务部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蓬勃发展,已经成为百姓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高度重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2018年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召回主体责任,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依法实施召回。但是,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地在境外,市场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手段督促其履行召回责任,导致不安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力度减弱。

为解决此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商务部深入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有3条:一是进一步强调跨境电商企业责任。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制度。二是明确境内召回主体。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应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等形式,委托一家境内企业,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召回监管缺乏抓手的问题。三是强化跨境电商平台责任。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协助做好召回工作,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召回。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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