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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17 生效日期 2025-09-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近日,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了《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渝农发〔2025〕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事项清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和《事项清单》?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2023年10月,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了《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渝农办发〔2023〕140号),对22项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

2025年4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深化涉企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实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结合当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以及细化裁量基准的新要求,有必要对农业柔性执法制度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实施细则》和《事项清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涉农法律法规规章34部。

三、《实施细则》和《事项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实施细则》。共十四条,主要内容是“明确立规目的,作出术语解释,界定违法行为轻微标准、列举不予行政强制情形,对解释权和施行时间作出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5年3月24日,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因此明确“三张清单”发布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后,《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140号)同时废止。

(二)《事项清单》。包括《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不予强制清单》。在《首违不罚清单》中,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37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在《轻微免罚清单》中,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23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在《不予强制清单》中,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以及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2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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