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 生效日期 | 2025-10-30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按照要求,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黑工信食品联规〔2025〕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建立食盐储备是应对各类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保障食盐供给的有效手段。我省于2017年建立省级政府食盐储备,截止目前已开展三轮(每轮三年)储备工作,对保障全省食盐供应安全、规范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一轮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将于2026年初正式启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保持政策连续性,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原《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黑工信盐业联规〔2022〕14号)进行了必要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储备制度。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的《办法》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储备动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条款由原来的23条细化调整为现在的25条。对原办法修改较大的部分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储备食盐布局”内容。此调整旨在确保食盐储备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省内具备资质的定点批发企业均可公开、公平、公正参与。二是完善“承储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内容。梳理完善承储企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为下一步确定储备食盐承储企业招标采购和签订承储合同提供政策依据。三是调整“储备动用”储备食盐应急调用的程序。四是细化了监督管理中违反规定的罚则,明确了严格储备食盐管理的要求。五是删减了第二章第五条承储企业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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