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报讯 (记者郭敏 张华清) 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部署要求,以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的系列制度文件,其中,《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于2026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在推进食品安全法修改工作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即同步启动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
哪些主体需要取得准运证,要具备什么条件,相关责任主体需要履行哪些责任义务?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该《办法》系统地回应了经营主体关心的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各方责任等核心问题。
一是科学界定许可范围。按照“源头管控、分类管理”的原则,《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同时,考虑到行业实际和监管效率,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豁免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自有运输容器及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二是合理细化许可条件。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一核心要求,《办法》对许可条件进行了细化,在专用运输容器方面,要求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清晰可见的标识,且字高不小于200毫米,让“食品专用”“××专用”(具体食品品种专用)的标识成为道路上看得见的安全承诺;在人员配备方面,要求有熟悉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在管理制度方面,要求建立运输过程控制、人员培训考核、运输容器清洁维护、文件记录等核心管理制度。这些规定从硬件到软件,从容器到人员,全面筑牢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前置“防火墙”。
三是压实三方主体责任。《办法》聚焦关键角色进行制度设计,构建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联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共同体,要求发货方和收货方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严格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要求承运方使用符合条件的运输容器,随车携带有效的运输容器证明,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同时,《办法》明确重点液态食品交付、运输、装卸全过程实施运输联单管理。以上三方主体要据实填写并留存运输联单,确保全程可追溯。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许可办理程序。各地负责部门也将在政务网站公示许可的具体办事流程指南,方便经营主体查询办理。
“徒法不足以自行。”王丹表示,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共同筑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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