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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2025-12-03 10:44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夏思睿

近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7年1月20日通过的《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一举措标志着甘肃省在农村集体财产管理领域迈出了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一步,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条例》对农村集体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涵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包含建筑物、生产设施等各类有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资源则主要指土地和森林、山岭等。同时强调农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且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因婚姻状况等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在资金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资产资源类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并纳入全省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结果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通过承包、出租等方式经营资产资源需制定方案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条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如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盘活利用经营用途资产、创办服务实体、将集体财产入股市场主体等。鼓励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可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经营。同时,建立健全经营风险防控机制,投资前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依法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市场主体,享有相应权益并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条例》提出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公开透明。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各项功能。财务人员需及时上传原始凭证,完成会计核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数据审核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信息数据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应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村集体财产流转需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常态化财产公开机制,定期公布财务情况,成员对公布事项有异议的可提出质询和建议。同时,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