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APP外卖点餐凭借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让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美食,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同时,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外卖食品安全也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2024年8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发现部分外卖商家存在门店后厨卫生环境差、食材过期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并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调查线索。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立即开展调查,发现数家销售外卖的商家后厨卫生隐患较多,不同程度地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后厨卫生环境差,无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功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二是食材管理混乱,熟食与生食未分类存放,已拆封的预包装食品未加膜加盖,储存的散装食品未贴标识标签;三是未使用消毒柜,冰柜冰箱未及时清理,甚至留有食物残渣;四是后厨下水道无密封盖、厕所与后厨相邻、垃圾桶与炒锅相邻;五是预包装食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名称。
经过核实和取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案涉外卖平台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2024年12月,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得到相关职能部门回复,称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案涉外卖平台商家在规定限期内主动完全改正其违法行为,案涉的全部商家都已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完成。
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容轻视。此次检察监督不仅有力打击了外卖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进一步提升了外卖餐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下一步,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决贯彻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聚焦食品安全领域民生问题,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为人民群众守护好食品安全红线,保障人民群众用餐安全,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黄祥 雷梦琪 代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