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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积极推进农业植物EDV制度实施 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2026-07-27 14:31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编辑:周芷奕

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安排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7月27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安排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嘉宾: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刘莉华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杨海生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人、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孙俊立 农业农村部新闻发言人祁睿等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地点:农业农村部新闻发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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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新闻发言人 祁睿]: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农业农村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刘莉华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先生,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杨海生先生,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人、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孙俊立女士。

首先,请刘莉华女士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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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 刘莉华]: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种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种业工作时时提醒、反复叮嘱,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必须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部署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五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深入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市场净化五大行动,各项阶段性任务顺利完成,种业振兴五年初见成效。目前,我国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超过95%,畜禽、水产、蔬菜国产种源市场占有率分别超过80%、86%和91%,实现了“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农业用种立足国内有保障、风险可管控。

种业振兴,核心在创新。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对育种创新的最大激励,也是加快推进种业振兴的有力保障。2021年新修改的种子法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EDV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激励育种创新。2025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步骤和方法。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求,积极推进农业植物EDV制度实施,在实质性派生品种育种人和原始品种育种者之间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好激励育种原始创新。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今天公布了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并已配套制定发布了判定指南等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EDV制度正式落地,这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种业振兴一项标志性的成果。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农业植物EDV制度实施的有关安排,总体来说,可以概括为“1+4”。

“1”就是发布1个实施目录,明确实施范围。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种业发展实际水平,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将水稻、小麦、棉花、油菜、花生、大白菜、辣椒、谷子、蚕豆、桃等10种作物列入EDV制度实施范围。其他作物将根据第一批目录实施情况以及育种发展情况综合评估后,再研究适时纳入,稳妥有序推进。

“4”是指开展4项工作,为制度实施提供支撑保障。为方便育种者、种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等解决纠纷,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了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判定阈值、鉴定机构条件,并组建了专家库,确保制度实施具备可操作性。一是发布EDV判定指南,重点明确了EDV判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技术鉴定、阈值确定原则和判定流程,为育种者、种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判定EDV提供工作指引。二是发布判定阈值,就是EDV判定时参考的品种遗传相似度临界值,水稻、小麦、棉花、谷子、花生及辣椒等作物EDV阈值我们综合判定设定为90%,油菜、大豆、蚕豆、桃等作物设定为85%,考虑到不同分子检测技术的差异,针对不同检测技术,我们所设定的阈值会稍有不同。三是发布鉴定机构条件,明确分子鉴定和表型测试两类EDV鉴定机构所需要具备的条件能力,在现有分子检测、表型测试机构框架体系下,综合考虑鉴定能力条件、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因素,发布了推荐鉴定机构清单,为首批目录列入的10种作物EDV鉴定提供技术支撑。四是组建了专家库,我们成立了由技术、管理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库,明确了“建、管、用、退”各环节的管理要求,为EDV判定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农业植物EDV制度实施为契机,持续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种业创新发展制度环境,为加快实现种业振兴保驾护航。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祁睿]:

谢谢刘莉华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大家可以提问了。

[人民日报记者]:

刘司好,刚刚您在发布词中提到了种业振兴五年初见成效,您能否介绍一下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我们取得了哪些进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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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华]:

谢谢您的提问。2021年中央部署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以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扎实推进任务落实,目前已经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五年见成效”的目标如期实现,农业用种总体有保障、风险可管控的态势更加牢固。我们说创新是驱动种业振兴的内生动力,健全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持续激发创新活力、深入推进种业振兴行动的重要支撑。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坚持从立法、司法、执法、管理、技术支撑五个方面同向发力,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净化了种业市场环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育种者的维权意识更强了,信心也更足了。

在立法上,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种子法,扩展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和环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2025年国务院全面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农业农村部落实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求,加快修订实施细则、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加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

在司法上,农业农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先后出台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最新司法解释和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在执法上,农业农村部联合公检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等部门,印发实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指导意见,连续6年组织开展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在管理上,实施了加强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制定了6方面20条针对性措施,严把试验测试关口,严格品种命名、来源和新颖性审查,撤销问题品种和仿种子品种4000多个。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维权打假案例100余件,强化以案示警、以案促治,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技术支撑上,农业农村部已建立由1个新品种测试中心、27个测试分中心和6个测试站组成的全国品种测试技术体系,累计发布植物品种测试技术标准264项,以及农作物品种鉴定的分子技术标准52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锚定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目标,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持续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保护育种创新、激励原始创新的良好氛围,培育出更多突破性品种,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支撑。

谢谢。

[中国三农发布记者]:

能否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我国为什么要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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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华]:

这个问题请杨海生同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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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 杨海生]:

谢谢您的提问。实质性派生品种在种子法中有明确定义,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法律的表述很严谨,通俗地讲,实质性派生品种就是对已有原始品种进行修饰改良而选育出的新品种,与原品种相比,只有个别性状发生变化。比如,有一个水稻品种A,总体表现都很好,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较弱,其他的育种者就对A进行了修饰改良,提高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而其他性状与品种A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品种B就是品种A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也可以说,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是在他人育成品种基础上进行修饰改良培育出来的新品种。

大家都知道,农作物育种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8到10年时间,育种周期很长,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更凝聚着育种家多年的创新劳动成果。倘若他人对一个原始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就直接拿去商业化推广,却不体现原始品种育种者的创新贡献,也不分享相应的收益,久而久之,谁还愿意潜心去搞原始创新,培育原始品种?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以前,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饰改良的育种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对原始品种权人权益的尊重,更好地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随着种业振兴行动的深入实施,我国种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更加依靠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通过更加严格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加快选育推广突破性新品种,为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供制度保障。在我国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一方面,可以让原始品种权人除了获得原始品种收益以外,还能够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研发推广中分享一定收益,进而有利于更好激励育种者沉下心来更多地从事原始创新,减少模仿修饰育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不同育种者之间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来促进育种者相互开展育种材料的共享和技术合作,进一步推动联合育种、协同创新,加快突破性品种选育。

需要指出的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国际上也是保护育种者权益、激励原始创新的通行做法。早在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就针对利用生物技术改造他人的授权品种情况,并考虑基因突变、回交等育种技术特点,创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目的就是要在原始品种权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分享机制,充分保护育种者的权益,激励原始创新,促进品种交流。目前,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80个成员、涉及的99个国家中,有90个国家已经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因此,我国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既是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促进种业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优良品种资源共享利用,让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好融入国家制度型开放大局。

谢谢。

[海报新闻记者]:

请问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科研育种活动有什么影响?在育种实践中,育种者之间如何分享权益,业界是否有统一的分配标准或者行业参考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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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华]:

这个问题请万建民院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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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 万建民]:

谢谢您的提问。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业界十分期待,广大科研育种人员都希望这个制度能够早日落地实施。过去没有这项制度,很多育种单位和人员都倾向于“拿来主义”,把别人的品种进行修饰改良,原始育种人花费了很大精力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久而久之,就没有人愿意花精力搞原始创新了。有了这项制度,就能够更大力度地激励育种的原始创新,加快突破性新品种的选育推广,这对于实现种业振兴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的利益分配,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分配的比例,也没有可参考的行业标准,在育种实践中主要由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和原始品种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双方可根据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贡献度进行分配。比如,在国家水稻育种联合攻关组中,育种单位共同约定,原始品种权人按照不少于15%的收益比例,分享实质性派生品种商业化推广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对广大育种主体而言,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有机遇、也有挑战。从短期看,过去主要搞修饰育种的单位,特别是企业,将面临品种研发、推广成本的上升,甚至可能陷入侵权风险,需要尽快调整育种思路。从长期看,这项制度将鼓励育种者更多从事育种原始创新,加快推动新品种选育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那些真正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育种主体将获得更大市场空间和制度红利。

广大育种科研人员要抓住这一机遇,在育种方向、技术路线、知识产权管理和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这里,我也提出四点倡议。一是从源头规避品种权属风险,在前期设计育种方案时,优先选用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育种材料品种。如果育种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授权品种作为原始亲本,必须提前和品种权人沟通,取得合法使用许可,清晰约定后续商业化开发权责边界,源头减少侵权纠纷。二是建立健全育种全套档案资料,完整留存育种全过程记录、品种分子指纹数据,一旦后续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属纠纷,这些材料能作为关键维权证据。三是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种质资源优势,加大种质资源鉴定和挖掘力度,创制突破性新种质,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新品种。四是取得重大育种突破、育成原始创新品种后,要第一时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特别是一些优质亲本材料。要密切跟踪市场上同类品种和亲本的推广应用动态,一经发现涉嫌EDV侵权,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请问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开展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如何判定?能否介绍一下判定指南的主要内容?谢谢。

[刘莉华]:

这个问题请孙俊立同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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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人、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 孙俊立]: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育种者都非常关注,一般来说,判定实质性派生品种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始品种已经授予品种权,且权利在有效期内;二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已经开展了商业化推广;三是已有初步证据显示该品种可能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并且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达成共识。

鉴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定需要特定操作流程和专业技术鉴定提供支撑,为规范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技术鉴定、阈值确定、判定流程等内容。在适用范围上,指南适用于实施目录内作物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目录外的作物暂不实施,育种者可以自行参照执行。在判定原则上,实行综合判定,统筹考虑鉴定结果与育种方法、过程等因素;坚持快速高效,判定优先采用准确性高、重复性好、效率高的分子检测技术。在技术鉴定上,综合考虑技术成熟度、鉴定效率、准确性及成本,优先采用高通量分子检测技术,比如SNP、MNP,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SSR分子检测技术。也可开展表型测试,重点关注差异性状是否由派生育种行为直接导致。在阈值确定上,要基于科学算法、反映产业实际、符合国际惯例,不同作物分别设定遗传相似度阈值,达到阈值即触发EDV判定举证责任转移,表型测试主要是评估差异性状与派生行为的关联性,不设阈值。鉴于阈值需要根据育种创新水平和产业发展现状适时调整,明确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另行制定。在判定流程上,一般由原始品种权当事人提交技术鉴定等证据,当品种间遗传相似度大于等于阈值时,判定为EDV。对结果存在异议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详细说明品种育种方法和过程等相关材料,举证不是该原始品种的EDV,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时可由EDV专家库提供专业支持。在判定主体上,鼓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涉及行政调解的,EDV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主管部门;涉及仲裁、诉讼的,判定主体分别为相关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

谢谢。

[顶端新闻记者]:

刚才发布人介绍了首批实施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目录,请问是怎么考虑的?谢谢。

[刘莉华]:

这个问题请杨海生同志回答。

[杨海生]:

谢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并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首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目录共包括10种作物,分别是水稻、小麦、棉花、油菜、花生、大白菜、辣椒、谷子、蚕豆和桃。

在这些作物的选择上,农业农村部已经开展了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集了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司法机关、用种农户等各方面意见建议,最终研究确定了第一批实施目录,并报请国务院同意。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行业发展需求迫切。第一批实施目录里的10个作物涉及到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五大类,覆盖范围广、代表性强,这些作物近年来育种技术进步明显,新品种选育和品种更新换代速度都很快。从品种权申请数量看,截止到2025年底,这10种作物的申请总量达3.86万件,占所有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的35.5%。二是品种遗传多样性好,这10种作物在我们国家种植历史悠久,品种资源类型多样,目前全国现已长期保存的种质资源累计超过22万份,应该说每一种作物的种质资源保存数量均居世界前列,可以讲,这10个作物品种资源的遗传背景非常丰富,具备支撑育种原始创新的种质资源基础,有利于培育更多的突破性原始品种。三是品种鉴定技术成熟。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发布了这10种作物的品种DNA分子检测和田间表型鉴定技术标准,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可以开展实质性派生品种技术鉴定和综合判定,具备了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技术支撑条件。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农情、产业需求、育种水平和技术条件等有关因素,适时按法定程序逐步扩大实施作物范围,直至覆盖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所有植物属种,在更大范围、更大力度上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谢谢。

[中国农村杂志社记者]: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否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流程有什么不同?在制度实施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又如何衔接处理?谢谢。

[刘莉华]:

这个问题请孙俊立同志回答。

[孙俊立]:

谢谢您的提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其申请条件和程序与目前品种权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是一样的。实质性派生品种申请品种权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对申请品种是否为原始品种或者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审查和判定,也就是说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申请品种权的条件和程序是一致的。只要符合授权条件,即在保护名录内,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新颖性,并具有适当命名,不违反法律、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品种,农业农村部将按程序审查,符合要求的授予品种权,这也是国际上的主流做法。关于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新颖性在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简单地说,特异性就是指一个品种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一致性就是指一个品种的群体内个体间特征特性表现一致,稳定性就是指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主要性状保持不变,新颖性就是指一个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的销售推广未超过规定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自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目录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列入目录的作物,这个作物的品种在目录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登记和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不纳入制度实施范畴。

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近几年农业农村部采取措施严格品种审定管理,去年启动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请问有哪些进展?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会对品种审定工作带来影响吗?审定制度是否会做出相应调整?谢谢。

[刘莉华]:

这个问题请万建民院士回答。

[万建民]:

谢谢您的提问,说明这位记者同志对于种业工作非常关注。2021年种业振兴行动实施以来,农业农村部持续加大力度,严格品种审定管理,去年又部署开展了加强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出台6方面20项具体措施,目的是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加快培育突破性新品种,减少模仿修饰育种等问题。一是修订品种审定标准。重点提高品种产量、品质、抗性等指标要求,将品种DNA指纹位点的差异数由2个提升到3个或者4个以上,提高品种特异性标准和质量水平。二是加强品种试验监管。严格审核品种选育报告,防止“带病”参试,常态化开展试验检查,整治试验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三是严把种品种审定关口。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严格执行审定标准,严查品种亲本来源,强化抗病抗逆性状和DNA指纹检测审查,提高品种审定质量。四是加大品种清理力度。开展品种展示和跟踪评价,宣传推介表现突出的优良品种。同时,依法撤销有生产风险、多年无推广面积的品种,实行品种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可以讲,通过这几年的努力,近三年全国品种审定数量有所回落,审定品种的质量明显提升,推出了一批节水抗赤霉病小麦、优质食味水稻、耐密宜机收玉米、高油高产大豆等突破性新品种,为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品种支撑。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与严格品种审定管理,都是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目标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原始育种人的权益,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减少模仿修饰育种等问题。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品种审定,但需要在产量、品质、抗性等方面达到审定标准,与原始品种相比在重要性状上有提升、对农业生产有贡献。比如刚才提到的抗稻瘟病水稻品种的例子,实质性派生品种B可能在位点上达不到审定标准,但在抗稻瘟病上表现突出、对生产有利,品种审定委员会综合研判后也是可以通过审定的。这里,需要提醒的是,通过品种审定的育种单位和企业,在开展商业化推广前,务必核查品种与其他授权品种是否存在实质性派生关系,如果存在派生关系、且未经原始品种权人许可,可能会面临侵权诉讼。

谢谢。

[祁睿]:

时间关系,最后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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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请问下一步农业农村部还将开展哪些工作,保障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顺利实施?谢谢。

[刘莉华]: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正如刚才我们反复介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一项业界期盼多年,对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有重要作用的重要制度设计,好的制度关键是落实好、实施好,为切实保障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落实落地,农业农村部将重点开展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制度宣贯。今天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实施目录和判定指南,下一步将开展“进院校、进企业、进基地、进展会”等普法活动,依托全国种子双交会等平台,投放科普宣传视频、知识问答等宣传材料,同步提供制度咨询服务。也会通过媒体开展专家访谈,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形式,阐述这项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以及实施要求等。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面向科研育种单位、企业、种业管理部门等主体,开展多层次的专题培训,让育种者知道制度实施要求,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让管理部门熟悉掌握实施规则,知道怎么判定、怎么执法,把制度真正落下去。

三是开展支撑保障。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农业农村部已经制定了一批鉴定标准,梳理了一批鉴定机构,组建了专家库,将强化规范管理和技术支撑保障,确保实施公平公正、结果准确可靠,把制度真正立起来。

四是加强跟踪评价。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广泛听取育种单位和企业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制度落地实施情况,科学评估制度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优化完善实施规范,提高制度适配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将根据种业发展新形势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加快更多作物品种鉴定技术研发和标准研制,做好技术储备,为后续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奠定技术基础。

谢谢。

[祁睿]:

我们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就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也感谢刘莉华女士、万建民先生、杨海生先生和孙俊立女士的出席,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