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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七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6-08-14 16:13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七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警示经营者合法经营。

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玲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2026年6月4日,该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扩大影响力吸引顾客订购,在其线上经营店铺的“商家相册”中发布非本店经营场所的大堂图片,当事人已于当日将上述图片删除。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局依法责令改正并予罚款行政处罚。本案当事人为吸引客源,虚构堂食就餐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诚信宣传、规范线上信息展示、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上海菜乐餐饮有限公司向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案。2026年4月25日,该局对当事人菜乐餐饮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无加工烹饪痕迹,店内仅配备多台微波炉。经查,当事人定期通过货拉拉,从苏州市昆山市亮觉餐饮有限公司处采购已加工完成的热食类、冷食类餐盒。苏州市昆山市亮觉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项目。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罚款行政处罚。商户外购无对应经营资质企业加工的餐饮食品,仅简单加热后对外售卖,食品源头管控缺失,存在较大食安风险。本案警示线上餐饮经营者严格规范食材采购渠道,核验上游商户经营资质,落实原料管控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蕊逸蛋糕房无法提供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及未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案。2026年6月18日,该局对当事人蕊逸蛋糕房开展现场检查,查见有标称为“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绿色素)”等色素类食品添加剂数瓶,其中一瓶已开封使用。经查,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台账,也未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局依法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警告行政处罚。蛋糕制品制作过程中常涉及泡打粉、食用色素等多种食品添加剂,若未建立规范的使用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可能导致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警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须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要求,确保食品添加剂来源可追溯、使用可监控。

上海市松江区绪严饮食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2026年7月9日,该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绪严饮食店自行消毒清洗的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量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警告行政处罚。餐具直接接触入口食品,消毒不合格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关乎群众身体健康。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操作培训,规范清洗消毒流程,保障消毒柜运行及密闭保洁设施完善。

上海市松江区普翔餐饮店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案。2026年5月25日,该局对当事人普翔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在后厨货架查获一桶未开封的调味粉,该食品原料已超过标注保质期,与正常在用食品混放存放,未做隔离、报废标识,当事人未及时对过期食品原料作清理处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警告行政处罚。食品原料是餐饮食品制作的第一道关口。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忽视库存食品原料定期检查,过期食材与正常食材混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库存食品定期排查制度,对过期、变质食品原料第一时间隔离标记、清理销毁,严防过期原料流入加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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