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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山西省“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2026-01-18 16:48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夏思睿

2025年,山西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净化消费市场环境。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一、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执行转供电政策、政府定价违规收费案

2024年12月3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电价违规收费。经查,康泰金街商户的水、电费由当事人负责收取,自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共违法超收电费水费共计9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将多收电费、水费退还商户。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侯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五金日杂经销店销售的安全帽未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案

2025年4月3日,侯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3月6日当事人从新绛县某五金产品经销店购进安全帽,该批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且未能提供该批安全帽的工业产品许可证、生产厂家信息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临汾市侯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2月16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场所内有一台电子汽车衡的称重显示控制器背后插有一个无线接收器,旁边放置的遥控器可通过无线接收器改变称量显示的重量。当事人拒不交代该无线接收器真实来源,且未建立收购废旧物资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的计量器具,罚款2000元。

四、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润城镇某养生馆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案

2025年5月13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康富丽牌蜂胶软胶囊、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均为保健食品,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以播放视频和现场讲解的形式宣传“服用(康富丽牌蜂胶软胶囊)保健品能有效降低患病几率”、“血压血糖降得更快”等功能,与产品实际标注的保健功能不相符。同时,当事人店门口张贴的“北同御选企业简介”宣传版面中有“秉承北京同仁堂文化.....以北京同仁堂高端滋补品、营养品为基础”等宣传内容;而“北同御选”康富丽牌蜂胶软胶囊(净含量250g)、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净含量300g)两种保健品的产品标识上均无“北京同仁堂”生产、经销的相关内容;康富丽牌蜂胶软胶囊(净含量15g)的产品标识上标注“经销商: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健食品分公司”,却无“北同御选”商标标识,容易让消费者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并提供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涉案保健食品来源渠道合法。晋城市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罚款20000元。

五、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造型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4月8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造型店办理储值卡时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办理储值卡时未提前告知会员费,且VIP会员卡上标注“此卡最终解析权归本店所有”,经调解后当事人退还消费者部分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山西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6月17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线索后对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开展核查。经查,该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受长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通过青海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卫视发布“古恋美护眼贴”广告。广告中使用“有散寒止痛疏通经络排毒明目的功效”等宣传治疗功能的用语。经核实,“古恋美护眼贴”为普通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并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9600元,罚款19200元,罚没款合计288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麻辣香锅店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相关规定案

2025年4月1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外卖平台大数据分析,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美团”外卖平台提供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2021年9月2日,已过期。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小经营备案证》,但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

八、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水费案

2025年4月份,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某物业公司涉嫌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小区水费的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对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查,该公司多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属实,在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当事人违规收取水费共计:18731.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做到及时整改。在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积极实施清退工作,为业主退费到户。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条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300余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