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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发布2025年市场秩序“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5-11-06 12:07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徐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近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2025年市场秩序“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今年以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2025年市场秩序“铁拳”行动,现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一、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外卖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11日,根据举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外卖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外卖店在外卖平台上传的店铺名称和店铺资质不对应,使用已注销的营业执照等行为,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玩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9月11日,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玩具店销售的型号为6833-1的玩具车,经检验突出物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林口县某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4月1日,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林口县某农资商店经销的倍丰牌掺混肥料(高磷型BB肥)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牡丹江市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安市某粮食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案

2025年1月26日,根据投诉,牡丹江市宁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安市某粮食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部分岩地大米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牡丹江市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案

2024年11月19日,根据投诉,牡丹江市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丰水梨、皇冠梨宣称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摩托车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11日,根据举报,牡丹江市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摩托车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绥芬河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6月3日,收到抽检监测报告显示绥芬河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的某面包圈,经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牡丹江市东宁市某农产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1月27日,根据举报,牡丹江市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宁市某农产品商行进行检查,经查,东宁市某农产品商行在网上平台店铺经营的“野生天麻”实际为人工种植的在野外生长的天麻,并且该店宣传该产品为“长白山野生天麻”,实际为湖北省十堰市人工种植天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牡丹江市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九、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五金机电配件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8月11日,根据举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牡丹江市东安区某五金机电配件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待售“ZWZ”商标的14套轴承经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利人)鉴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5年5月28日,根据举报,牡丹江市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经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报告及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