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卓玲娟 记者程伯全)4月28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更好达到“处理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翠屏区食安办、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辖区基层食品监管工作人员、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涉肉(卤)制品食品经营主体负责人、食品摊贩、流动厨师等100余人旁听庭审。

旁听现场 图源:翠屏区市场监管局
据了解,该案被告为某农家乐厨师,为提高卤肉保质期,私自通过网络购买亚硝酸盐添加到卤肉中对外销售,造成2名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亚硝酸盐中毒症状。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贮存、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月28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令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905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区法院承办法官现场释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普法,提醒参与旁听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要以案为鉴、学法用法,守牢底线、不踩红线,切实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当前,市场监管部门正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行动,该案的公开宣判,为广大肉制品生产、销售主体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课。“这次旁听让我受益匪浅,回去后立即组织厨师培训,确保我们自己制售的食品合法合规,绝不能出现相关违法行为。”区内某龙头连锁超市门店负责人表示。
下一步,翠屏区将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紧盯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风险隐患,从严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群众饮食健康与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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