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糖蒜、泡姜、甜馒头等产品。
一、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欣宜莱超市销售的糖蒜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欣宜莱超市销售的“糖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1-12)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欣宜莱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北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二、盐亭县云溪镇百味轩干杂店销售的“桶装泡姜”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盐亭县云溪镇百味轩干杂店销售的“桶装泡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0-05)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盐亭县云溪镇百味轩干杂店经营食品添加剂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盐亭县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其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绵阳市游仙区秦氏叫花馒头店经营的甜馒头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游仙区秦氏叫花馒头店经营的“甜馒头”(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4-04-07)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游仙区秦氏叫花馒头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游仙区局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经调查,该商家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不清楚,游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落实食品生产、销售相关制度。
四、绵阳市涪城区志强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泡大黄姜和泡小黄姜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在绵阳市涪城区志强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泡大黄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0-20)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泡小黄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0-20)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志强调味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涪城区局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其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五、三台县建平镇建前副食经营部销售的芋泥奶贝卷(无蔗糖芋泥味)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三台县建平镇建前副食经营部销售的“芋泥奶贝卷”(无蔗糖芋泥味)(规格型号:散装稳重;生产日期:2024-03-03)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三台县建平镇建前副食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记录了进货台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三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三台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六、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瑞祥干杂店销售的泡姜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瑞祥干杂店销售的“泡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0-13)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北川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瑞祥干杂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北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要求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查验台账,保存好相关凭证。
七、三台县潼川镇老曾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笋干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三台县潼川镇老曾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笋干”(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15)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三台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三台县潼川镇老曾食品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三台县局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店购进该批次笋干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三台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台账记录,保存好相关凭证。
以上不合格产品涉及其它环节的由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消费者如有关于食品投诉,请拨打举报电话12315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