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伍家良 李二林)近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巩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坚决守护校园食品安全。
《指引》明确,学校应当在听取学校膳食委员会、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三重一大”要求,采购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生产经营的大宗食材,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应商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具备学校食堂采购所需大宗食材的供应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指引》要求,学校采购大宗食材时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质量安全。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禁止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在验收环节,验收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有条件的学校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验收过程中,若发现有验收不合格情形的,或者有不得采购的大宗食材的,应当当场予以退回或销毁,并如实填写退回或销毁记录,宜保留可追溯的退回或销毁影像资料等。
《指引》强调,教育部门要完善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建立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及时将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信息,以及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等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及时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学校应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中小学和幼儿园严格执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有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完善大宗食材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家长和社会公开食堂财务收支、大宗食材采购、承包经营企业等信息及考核评价结果。
《指引》还对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入库及贮存管理、档案记录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等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对入库查验验收合格的大宗食材应及时入库,入库时登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保存随货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对采购的大宗食材,应做好索证索票及存档工作并建立大宗食材管理档案;加强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和采购验收能力,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