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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公布网络餐饮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6-07-08 11:07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孔露青 记者李黎)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高淳区某酸菜鱼店三防设施缺失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9日,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从事线下堂食经营的酸菜鱼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配备的灭蝇灯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当事人三防设施缺失,未落实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典型意义:“三防”设施不完善是小微企业及网络餐饮经营中的高频食品安全风险点,暴露出部分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缺位、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的问题。此类问题极易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直接威胁消费者饮食安全。本案的查办,既是对现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清除,也以此为切入点强化网络餐饮行业监管力度,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严格恪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常态维护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主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二、高淳区某奶茶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11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以及实体店开展经营,该店使用的冰柜无温度显示,食品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无法保障。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现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冰柜温度显示是保障冷藏食品在贮存环节符合规定储存条件的重要依据,温度缺失将直接导致冷链控制失效,增加微生物滋生风险。本案的查办,明确了“贮存条件不合规”即违法的执法导向,有效倒逼经营者从“依赖经验”转向“数据管控”,主动完善设备维护和温度监测机制,对于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贮存管理规范、堵塞冷链管控漏洞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高淳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线上线下公示信息不一致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7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米饭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厨房内加工区域,发现有若干待使用状态的调味产品,其中1瓶已开封的彭德楷藤椒风味酱,外包装标有生产日期“2024/12/07”“保质期12个月”等信息,截至检查时,上述风味酱已超过保质期,该酱料主要用于制作藤椒鸡(米饭),在超过保质期后仍继续使用制作藤椒鸡(米饭),外卖和堂食共计售出8份。同时,还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更新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线上公示信息与线下实际信息不符。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线上公示信息与线下实际信息不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及时上传更新信息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完整性,构建透明、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本案的查办,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制度,确保线上线下公示信息一致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用餐安全。

四、高淳区某公司未履行网络餐饮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7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食品安全制度不全、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证信息变化但未及时更新。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履行网络餐饮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现当事人已建立相关制度,按要求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时更新信息,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办,明确了平台未履行“守门人”职责即构成违法的执法导向,有效倒逼平台从“重效益、轻监管”向全面压实主体责任转变,将外部合规要求内化为主动履责的管理体系。同时,本案的查办也警示平台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与常态化自查机制,实现“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报告”的全链条风险防控,对督促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堵塞信息失实与人员失管漏洞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