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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场监管局对青岛胶州市长荣菜馆经营使用的餐具不合格进行通报

2020-07-01 17:23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刘承鑫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刘承鑫)山东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青岛市餐饮单位胶州市长荣菜馆经营使用的小餐盘、大餐盘。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8日,青岛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CF0100367-2020)(№:CF0100368-2020)。省局于2020年3月31日组织相关人员对胶州市长荣菜馆经营使用的小餐盘、大餐盘进行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现场检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3月31日使用的小餐盘、大餐盘已全部使用完毕。2020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胶州市长荣菜馆负责人李长荣进行了询问,发现胶州市长荣菜馆没有餐具消毒记录记录,经调查,胶州市长荣菜馆因消毒柜损坏,2020年3月31日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已全部使用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的主体为胶州市长荣菜馆。

2.对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 1份、,证明当事人因消毒柜损坏,经营使用的餐具未消毒。2020年3月31日的小餐盘、大餐盘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经营的小餐盘、大餐盘抽检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试行)》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胶州市长荣菜馆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青市监处〔2020〕05005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青市监责改〔2020〕05005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胶州市长荣菜馆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