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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场监管局对平度利群销售鹅蛋进行通报

2020-07-01 17:16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刘承鑫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孙开珍)山东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青岛市经营企业利群集团平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8日,青岛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No.202011001321),省局于2020年3月19日组织对利群集团平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鹅蛋(购进日期2020年3月5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售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检验报告(No.202011001321)显示,该公司于2020年3月5日从平度市张戈庄镇昊田养鸡场购进的散装鹅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共进货50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被抽样12个,零售了38个,进货价格4元/个,销售价格5.9元/个。货值金额295元,违法所得(5.9-4)元/个*50个=95元。因该公司产品全部都是零售,加上蛋类产品本身可储存时间也不长,已经无法召回。

该公司提供了平度市张戈庄镇昊田养鸡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联系电话、送货单、经营者2020年3月1日委托青岛中旭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鹅蛋检验的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采购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利群集团平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徐瑞泽、受委托人曹智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委托曹智杰处理该案有关事宜;

2.《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鹅蛋检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进货、销货情况;

4.平度市张戈庄镇昊田养鸡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送货单、经营者2020年3月1日委托青岛中旭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鹅蛋检验的合格报告、供应商信息记录各1份,证明该批次产品进货来源、数量、进货价格及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鹅蛋销售明细,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产品数量及价格情况。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不合格批次的进货记录、供货方营业执照、姓名、联系方式、供货方该产品其他批次委托检验报告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鹅蛋兽药残留超标系生产养殖环节使用。整改情况:下一步加强进货要求,规范索证索票,要求供应商先提供合格检验报告。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从平度市张戈庄镇昊田养鸡场购进,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局已将案件线索通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